2007年9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打工者坠楼身亡 过道的缺陷成定责关键
法院判决:房东和房客都有过错,各担各责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辛成/文 配图:毕传国

  他在租住房的过道上失足坠楼,因伤势过重而撒手人寰,却留下了一个众说纷纭的纠纷:房东要不要为没栏杆、没电灯的过道承担责任?

  酒后出门  失足坠楼
  今年3月,外地来杭务工的郭明(化名)与其他4人承租了位于杭州市笕桥镇花园村的一处房屋,没想到仅住了一个月,就发生了意外。
  4月15日晚上,郭明与同屋的几位老乡喝酒吃饭、看看电视聊聊天。后来,郭明说要买点东西,和室友打了个招呼就出门了。
  不过十几秒钟,室外传来了一声沉闷的重物坠地声。当时室友们都以为是一个什么东西掉在了地上,直到外面传来惊呼,大家才冲了出去。一看,郭明已经躺在楼下的水泥地上,头部周围有着大片血迹。
  室友们赶紧将郭明送到医院抢救,但已经回天乏力。4月19日,郭明救治无效死亡。

  房东房客  各执一词
  郭明为什么会突然坠楼?
  原来,郭明租的房子在二楼,从房间到楼梯要经过一段几米长的平台过道,这条路既没有护栏等保护设施,也没有电灯等照明设备。事后他的老乡们分析,当晚郭明喝了酒,从亮堂的房内走到黑灯瞎火的过道上,很可能因精神恍惚而踩空坠楼。
  事故发生后,郭明的家属屡次和房东交涉,认为没有安全设施是导致郭明坠楼身亡的直接原因,要求房东进行赔偿。房东哪里肯答应,因此,每次交涉都不欢而散。
  今年5月,郭明的父亲以出租无安全设施的房屋导致郭明死亡为由,将房东告上了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房东赔偿其医疗费、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,共计49.2万余元。
  而房东则大声叫屈。他告诉法官,出面租房的是另外的人,郭明并不是真正的承租人,只是一个房客而已。而且,房东认为,郭明已经在这里住了一个多月(实际为20多天),对二楼平台过道没有护栏也没有照明的情况应该非常清楚了,如果不是因为当晚喝了酒,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。所以他认为,醉酒才是郭明坠楼身亡的直接原因。

  法官说理  各担其责
  房东关于郭明不是承租人的说法,引起了法官的重视。不过经过调查,法官认为这一说法和房东后来所说的“连续居住一个月”是自相矛盾的,便认定房东与郭明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。
  在此基础上,法官对双方的责任划分作出了认定。
  法院认为,至事发时郭明已在该出租房居住了20多天,应该对平台过道没有护栏和照明设备的情况是明知的,对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应有合理的预见,并应注意防范。所以,对于损害的发生,郭明自己是有过错的。
  但这并不等于说房东就没有责任了。房东作为有着安全保障义务的人,没有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平台处设护栏及照明设备,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,所以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  据此,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:由房东赔偿郭父医疗费、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30%,即6.6万余元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.5万元。